发布日期:2018-07-27 08:29|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叶冬梅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昨日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实施。
根据条例内容,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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