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4-02 15:37|每日农经网|admin
根据规定,一般人均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3平方米以上,户均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地可据入住贫困户常住人口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的,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租金应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以每月每平方米0.5—1元为宜; 缴纳房租困难的,可安排适当公益岗位,也可以劳抵租,定期承担相当的公益劳动;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缴纳租金的可酌情减免。租金严格用于廉租房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我省将对农村廉租房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评议,入住贫困户经济状况好转,有能力新建或购置住房的,动员其在一年内退出;到期继续租住的,按当地市场化标准提高租金。
目前,全省有120万户农村住房闲置,长达一年以上或长期无人居住的有59.4万户。因此,我省农村廉租房建设除新建外,还将采取改造、租赁等方式,充分利用村集体办公场所、乡村中小学校等闲置房源改建,也可由政府统一租赁长期无人居住闲置房必要改造后使用,充分盘活各种闲置资源。《方案》还明确,农村廉租房建设投入以县财政为主,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合社等筹资参与。必须尊重群众意愿,贫困户入住后,必须无条件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权,并预留好宅基地,确保其在经济调节改善、有自建住房能力时有地可建。